宝民发〔2020〕51号
各县(区)成人影视片 、高新区社会事业局:
根据陕西省成人影视片 厅陕西省财政厅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》(陕民发〔2019〕94号)和宝鸡成人影视片 宝鸡市财政局《关于
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宝民发〔2020〕48号)精神,现就做好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原则
1.坚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的原则;
2.坚持按户施保、按人施保的原则;
3.坚持分类施保、渐退帮扶的原则;
4.坚持服务大局、应兜尽兜的原则。
二、工作范围
对2020年3月底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进行核查,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。特别是在农村低保核查中,要服从服务脱贫攻坚大局,全力落实兜底保障政策,确保“不漏一户、不落一人”。
三、方法步骤
由市上统一安排,县(区)组织实施。从2020年3月25日开始,到5月25日结束,具体分为4个阶段:
第一阶段:安排部署(3月25日——3月31日)
第二阶段:镇街审核(4月1日——4月30日)
第三阶段:县区复审(5月6日——5月20日)
第四阶段:汇总上报(5月21日——5月25日)
四、工作内容
坚持政策标准和工作程序,重点解决“漏保”问题;集中查处“错保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,把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,不符合低保条件予以清退,真正做到应保尽保、应兜尽兜、应退尽退、动态管理。
五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领导,夯实工作责任。城乡低保核查工作要在县(区)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,结合脱贫攻坚工作任务,与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排查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同步安排、同步实施、同步落实。各县(区)成人影视片 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,分管领导要具体抓,科学谋划,周密部署,层层包抓,夯实责任。成人影视片 将对各县(区)低保核查工作实行包抓制度,督促指导,抓好落实。
(二)严格把关,规范办理程序。对在册对象核查要简化程序,减少工作环节,提高工作效率。对新申请的对象,要做到入户调查有记录、申请审核有资料、会议研究有结果、评审核查有报告、评议公示有存根。建立健全调查、审查、审核、复审签名制度,夯实“谁主管、谁负责;谁经办、谁负责;谁签字、谁负责”的工作责任。
(三)多措并举,加大政策宣传。各县(区)一定要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络等大众媒体覆盖广、群体多、传播快的优势,通过悬挂宣传标语,逐级建立微信群,印发政策宣传手册,利用镇(街)、村(居)便民服务大厅电子屏、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等形式加大宣传低保政策力度,确保低保政策家喻户晓、人人皆知。
(四)健全制度,完善档案资料。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县(区)、镇(街)、村(社区)低保档案资料,做到“一户一档”,分类管理。各县(区)必须使用成人影视片 重新修订的《宝鸡市 (县区)城市(农村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表》和带有防伪码的《低保证》,不得自行印制,确保管理规范、监管统一。同时,要按照要求规范档案资料,积极做好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中低保信息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,做到系统专人维护,分类分户建档,数据真实有效,更新及时快捷,安全可靠保密,资料完整准确,标准规范统一。
低保核查工作结束后,各县(区)必须于5月25日之前将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和排查情况统计表(盖章原件和电子版)上报市低保处。
附件:1.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;
2.宝鸡市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表;
3.城市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一、排查情况统计表二;
4.农村低保对象综合统计表一、排查情况统计表二。
宝鸡成人影视片
2020年3月20日
附件1
镇(街) 村(社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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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 主 基 本 情 况 |
姓 名 |
年 龄 |
住房类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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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 号 码 |
家庭人口 |
住房面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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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在社区 |
家庭收入 |
户籍所 在 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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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|
联系电话 |
申请日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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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 庭 成 员 情 况 |
姓名 |
关系 |
性别 |
年龄 |
基本医疗 |
月收入情 况 |
婚姻状况 |
身体状况 |
工作单位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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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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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理由 |
申请人签字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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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房情况 |
营业执照 |
电脑 |
空调 |
房屋出租 |
门面房(㎡) |
车辆 情况 |
赡养(抚养) 费 情况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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动态管理情况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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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 |
入户调查情况 |
标准变化情况 |
调查人签字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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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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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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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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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查人意见 |
入户调查人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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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调查人签名 |
被调查人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
附件 2
镇(街): 社区(村委会)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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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主姓名 |
家庭人口 |
保障人口 |
联系电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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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住址 |
劳动力系数核算情况 |
刚性支出扣减项目 |
扣减后的收入 | 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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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入情况 |
姓名 |
身份证号码 |
关系 |
年龄 |
身体状况 |
劳动力系数 |
最低工资 |
计算月份 |
按标准核算的收 入 |
养老保险 |
基本医疗保险 |
就业成本 |
因学负担费用 |
因残负担费用 |
因病负担费用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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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 目 |
分 类 |
种植品种 |
种植面积 |
市场标准 |
实际收入 | 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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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性收入 |
种植经济作物面积/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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种植粮食作物面积/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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养殖的种类及数量 |
描述及明细: | 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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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资性收入 |
工资、薪金、奖金、分红、津贴等 |
描述及明细: | 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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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性收入 |
财产租赁转让变卖收入 |
描述及明细: | 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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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移性收入 |
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人可支配收入 |
描述及明细: | 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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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次性安置费和扣除退休前养老保险费 |
描述及明细: | 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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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拆迁补偿扣除买房、养老、搬迁、装修、家具、家电等 |
描述及明细: | 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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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总收入合计 |
核算后家庭月(年)人均收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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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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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单位(盖章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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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区 |
非农人口总 数 (人) |
低保对象占非农人口比例(%) |
低保户数 (户) |
低保人数(人) |
低保对象类别(人) |
月需资金(万元) |
人均补差(元/月) |
保障标准(元)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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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度残疾人 |
重病患者 |
老 年 人 |
未成年人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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栏次 |
1 |
2 |
3 |
4 |
5 |
6 |
7 |
8 |
9 |
10 |
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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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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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: 填表人: 填报日期: 年 月 日
2栏=4栏/1栏*100% 10栏=9栏*10000∕4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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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报单位(盖章): 单位:户、人、元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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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(区) |
核查前城市低保对象户数(户) |
核查前城市低保对象人数(人) |
动态管理情况 |
核查后城市低保对象户数(户) |
核查后城市低保对象人数(人)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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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出低保户数(户) |
退出低保人数(人) |
新进低保户数(户) |
新进低保人数(人)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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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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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: 填表人: 填报时间: 年 月 日 | ||||||||
附件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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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表单位(盖章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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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区 |
农业人口总数(人) |
A类(381元/人·月) |
B类(346元/人·月) |
C类(311元/人·月) |
低保 对象 总户数 |
低保 对象 总人数 |
低保对象类别(人) |
月需资金 (万元) |
人均补差(元/月)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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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 数 |
人 数 |
占低 保人 数比 例(%) |
占农 业人 口比 例(%) |
户 数 |
人 数 |
占低保人数比例(%) |
占农 业人 口比 例(%) |
户 数 |
人 数 |
占低保人 数比例(%) |
占农 业人 口比 例(%) |
重度残疾人 |
重 病 患 者 |
老 年 人 |
未 成 年 人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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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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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 |
重残人员、重病患者按照《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宝民发〔2020〕48号)执行。 | 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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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: |
填表人: 填报日期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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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报单位(盖章): |
单位:户、人 | 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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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区 |
核查前低保对象户数(户) |
核查前低保对象人数(人) |
退出低保情况 |
新增低保情况 |
核查后低保对象户数(户) |
核查后低保对象人数(人) | 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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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入好转 |
死亡 |
其他原因 |
残疾 |
因病因灾 |
其他原因 | 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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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 |
人 |
户 |
人 |
户 |
人 |
户 |
人 |
户 |
人 |
户 |
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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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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负责人: 填表人: 填报时间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|||||||